先予施行,是指法庭在终结裁定此前,为解决职分人在世或坐蓐老总的内需,依据法律裁决职责人预先奉行职责的制度。
依附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庭对下列案件,依照当事人的报名,能够裁决先予执行:
追索赡养费﹑哺养费﹑哺育费﹑抚恤金﹑医疗花销的案件;
因情况迫切须求先于试行的。所谓情形急切,饱含:
供给及时防止某项行为的;这里所指的一言一动是指那叁个不立刻防止或实行就能够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育或生活的作为;
必要立时返还用于进货生资、分娩工具的借款的;
追索恢复生育、经营要求的担保理赔费的; 别的迫切情形需先予实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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