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城市居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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